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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本页内容非官方解读,仅用于网编学院会员对相关政策的了解使用,无任何效力
如正式申请此证,请通过官方渠道了解最新政策
此专题页内容会持续更新,请多关注
是否希望与大家讨论有关《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加入QQ群,将一些疑问发给大家,可能有人就遇到过。
行业情况概况
从这里可以大体了解到整个行业的情况
共有859家单位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数据来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截至2015年10月22日
传统出版单位:392家
此数据根据单位名称是否包含出版社、期刊、报社等字样直观判断,仅供参考
企事业单位:467家
此数据根据传统出版单位数量推算得出,仅供参考
申办流程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发证书
了解政策
了解本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需要申办此证,并熟悉申办的要求。
准备材料
根据要求,准备申办的相关材料并提交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详细
省局审核
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初步审核你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后,将提交至总局。
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批。
公示审批结果
自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公布审批结果。
查询
核发证书
如通过审批,则核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此规定是管理网络出版相关行为的重要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合发布
2016年3月10日起全国正式施行
全文转载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网络出版物目录,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等;并填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收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的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对申请单位的要求
传统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已经有非常完整的内容管理机制,不会在内容上出现问题,所以在申请要求上较简单,而对非传统出版单的申请要求则较为严格。
对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单位的要求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对其它单位或企业的要求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从业编辑人员要求
以下是规定中对从业编辑人员的要求
规定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有8名编辑人员,包含至少2名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2名初级证书,其余4名编辑人员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中级证书、3名初级证书。
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与所要申请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致的相关证书,如新闻、教育、科研、计算机等。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级别
企业员工报名
综合分析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样本]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高级、中级、初级
大部分省份不允许
大部分省份不允许企业员工报名,报名者必须在图书、期刊、音像和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等工作。
详情
责任编辑证书
[样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不分级
不允许
无法单独获得,仅可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换取。
网络编辑师职业资格证书
[样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一、二、三、四
允许
人社部已经决定不再组织新的此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所以无法获得此证书,但现有证书仍然有效。可用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书使用,编辑人员不可使用。
网络出版编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样本]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不分级
允许
此证书是申请及年检时的必要附加资料,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要求的“培训证明”文件,所有编辑人员必须获得此培训合格证书。同时也是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年度核验”所规定的“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的证明文件。
详情
数字编辑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样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级、中级、初级
允许
此职称证书目前仅在北京市推广,报名单位必须注册在北京,此证书目前非常有可能可以做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外的证书使用。
详情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业务受理及主管部门
业务受理部门: 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申请材料将直接提交给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具体联系方式请自行查询。
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综合业务司
电话: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58、83138970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全国新闻出局广电局汇总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为属地管理,您可以联系企业所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相关业务
名称
网址
电话
地址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bjrt.gov.cn/
010-64081777 010-65159068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http://www.tjsppb.gov.cn/
022-28306463 022-28331888
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82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http://cbj.sh.gov.cn/index.jsp
021-64370176
上海市绍兴路5号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http://www.cqwhw.gov.cn/
023-67705583
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25号
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hbcbgd.gov.cn/
0311-85081417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hnppb.gov.cn/
0371-65721344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号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sxrt.gov.cn/
0351-4041430
太原市迎泽大街318号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sdxg.gov.cn/
0531-85038238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8567号
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srftd.gov.cn/
029-87966003
西安市长安南路336号省广电中心新编播大楼20层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nmgxwcbgdj.gov.cn/
0471-4590178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1号
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lnxcgd.gov.cn/
024-23255185
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吉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gdj.jl.gov.cn/
0431-85678567
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66号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hljppa.gov.cn/
0451-84617379
哈尔滨道里区森林街68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zjxwcb.gov.cn/
0571-87163124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报文化产业大厦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ahzwgk.gov.cn/
0551-62826708
合肥市桐城南路355号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fjxwgd.gov.cn/
0591-87513546
福州市东水路76号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jxxgj.gov.cn/
0791-86895103
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7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jsgd.gov.cn/index
025-83364805
南京市高云岭56号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hbnp.gov.cn/
027-68892492
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39号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hnxwcbgd.gov.cn/
0731-84801000
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城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xwcbgdj.gd.gov.cn/
020-61228957
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水荫路11号
广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gxpprft.gov.cn/
0771-5516049
南宁市金湖路53号广西新闻出版大厦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http://wtt.hainan.gov.cn/swtt/index.html
0898-65339391
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人民政府海府办公区1号办公大楼13楼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scppa.gov.cn/
028-86696965
四川省成都市桂花巷21号
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gzpp.gov.cn/
0851-5826028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5-9号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ynppb.gov.cn/
0871-4125215
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gsgd.gov.cn/
0931-8539534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22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chuban.yc.nx.cn/Html/Default.asp
0951-5045726
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xjpp.gov.cn/
0991-3637541
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91号
青海新闻出版广电局
http://www.qhwh.gov.cn/
0971-6108013
西宁市同仁路10号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暂无
0891-6830731
拉萨市北京中路41号
以上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样本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已经更名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但新版证件未公布,以下为旧版
预计北京地区10月左右将启动换证工作,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旧)
常见问题
在这里找到一些答案。
服务器可以放在境外吗?
不可以。
外资、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此证书?
不可以。
已有《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何时换证?
各地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自行安排,目前北京已于2016年7月启动换证的相关工作。
何时年检?
2016年是《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第一年,具体今年是否年检还不确定。
运营微博、微信公众号是否要申请此证?
无法简单判断,但一般的微博、微信公众号不需要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腾迅与新浪则需要申请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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